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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1.
發文日期:099.10.29
要  旨:
函復南投縣政府報請備查之「南投縣建設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
則」之相關法制意見
2.
發文日期:100.12.08
要  旨:
財團法人擬將其他捐贈收入再次轉入信託基金,應考量財產處分行為有無
影響財團法人特定公益目的達成、管理運用方式等面向,此部分未涉法律
適用疑義,宜由財團法人主管機關職權審酌
3.
發文日期:101.06.06
要  旨:
法務部就「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 5  點
規定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一案之查復書
4.
發文日期:101.10.05
要  旨:
民法第 30、44、65 條等規定參照,已向地方法院完成法人登記之財團法
人,如資金不足無法繼續運作,應由主管機關解散之,而非廢止其准予籌
設行政處分,又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於清償債務後,賸餘財產
歸屬應依捐助章程之規定
5.
發文日期:101.11.05
要  旨:
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 5  點規定參照,該
規定性質上係對主管機關之行政自我拘束,未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且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捐助章程所定董事會組成方式及擔任資格,縱
與主管機關所定設立許可及監督規定不符,仍應優先適用其捐助章程規定
6.
發文日期:101.11.16
要  旨: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捐助設立與出資設立有無不同,對於財產捐贈後贈與
人對受贈人得否就贈與物行管理之作為?」、「財團法人主管機關與財團
法人間就是否屬於政府捐助成立存在爭議,於尚未確認前,主管機關暫將
其歸屬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適法性?」之意見
7.
發文日期:102.01.02
要  旨:
民法第 44 條規定參照,該規定係以財團法人自有財產,經解散清算後,
尚有財產賸餘為適用前提,故若倘非財團法人自有財產或自有財產於清償
債務後並無財產賸餘者,自無該條適用
8.
發文日期:102.03.18
要  旨:
法務部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代表人及受託處理事務之人員,是否需訂
定退(離)職禁止擔任相關職務之規範乙案」之意見
9.
發文日期:102.03.19
要  旨: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第 2  點規定參
照,如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因有累計短絀致無法檢附財產清冊
等證明文件向法院辦理「財產總額」變更登記,以及是否得以基金填補虧
損等,因事涉「基金」認定及決算辦理事項,宜參酌主管機關意見辦理,
另財團法人法草案,因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並無法律拘束力
10.
發文日期:102.05.01
要  旨:
法務部就「客家委員會推動成立財團法人客家發展基金會一案」之意見